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4〕1-XX号
当事人名称:和静县刘吉利石灰石矿
负责人(投资人):朱明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7XXXXXXXXX5
地址:新疆巴州和静县哈布奇哈艾勒沟
我局于2024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成品石灰石装车作业在车间外露天进行,未按规定在封闭车间内成品石灰石装车区域进行装车作业,控制、减少石灰石物料装车环节粉尘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4日对你单位制作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违法行为现场录制的影像资料和拍摄的照片,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负责人(投资人)朱明震制作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负责人(投资人)朱明震于2024年7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投资人)朱明震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负责人(投资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负责人(投资人)朱明震于2024年7月14日提供的《关于对和静县刘吉利石灰石矿8万吨/年采矿项目环境影报告表的批复》(巴环评价函〔2014〕XXX号)、《和静县刘吉利石灰石矿8万t/a采矿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2018年10月20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登记卡》(巴环评价验备〔2018〕XXX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91652827L1113981XXXXXX),用于证实你单位环评执行、环保竣工验收落实、排污许可办理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4〕1-XX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听证权利和期限,你单位期限内未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表》(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逾期未整改;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等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成品石灰石装车作业在车间外露天进行,未按规定在封闭车间内成品石灰石装车区域进行装车作业,控制、减少石灰石物料装车环节粉尘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003000XXXXXXXX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