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4〕1-XX号
当事人名称:和静县峻硕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7XXXXXXNG7D
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和静镇团结西路众意中央花园小区X幢底商住宅楼X层X号商铺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对堆存物料采取有效遮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单位制作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违法行为现场录制的影像资料和拍摄的照片,2024年7月23日对你单位厂长庞军胜制作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厂长庞军胜于2024年7月1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军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厂长庞军胜于2024年7月18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庞军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被调查询问人员是你单位职工,且取得你单位合法的授调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你单位厂长庞军胜于2024年7月18日提供的《关于和静县峻硕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废石破碎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巴环评价函[2024]XXX号),用于证实你单位环评执行情况。
5、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4〕1-XX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对堆存物料采取有效遮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XXXXXXXX0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