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4〕1-XX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存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XXXXXX137X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XXX号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单位制作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违法行为现场录制的影像资料和拍摄的照片,2024年8月9日对你单位混凝土拌合站现场负责人李泽文制作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混凝土拌合站现场负责人李泽文于2024年7月1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贾存忠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混凝土拌合站负责人李泽文于2024年7月18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李泽文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被调查询问人员是你单位职工,且取得你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你单位混凝土拌合站现场负责人李泽文于2024年8月9日提供的《关于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拌合站总投资额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用于证实你单位混凝土拌合站项目的投资情况;
5、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4〕1-XX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裁量基准: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600元整(陆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XXXXXXXX0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