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4〕1-XX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晨番果蔬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6XXXXXXGP25
住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河北巴州生态产业园
我局于2024年 9月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番茄卸料过程产生了恶臭气体,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日对新疆晨番果蔬制品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员工岳海胜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员工岳海胜于2024年9月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俊和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员工岳海胜于2024年9月3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现场勘察人员是你单位职工,且取得你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你单位员工岳海胜于2024年9月3日提供的《关于新疆晨番果蔬制品有限公司番茄酱、辣椒酱及洋葱酱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巴环评价函〔2022〕XX号),用于证实你单位番茄酱、辣椒酱及洋葱酱生产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
5.我局委托新疆中测测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你单位厂界外无组织臭气浓度检测报告,证实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6.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4〕1-XX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利和期限。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未安装装置/未落实措施;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持续恶化;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和第八条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五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区域环境污染的和第六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处罚金额上浮30%,但不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在番茄卸料过程产生了恶臭气体,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XXXXXXXX0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