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4〕1-xx号
当事人名称: 库尔勒市万齿康口腔门诊部
法定代表人:孜万古力•巴吾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801xxxxxx243M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铁克其乡喀拉苏路xx号观岚庭x幢x至x层xx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以非现场执法检查的方式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调取数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涉嫌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以调取数据的方式对你单位制作的非现场检查记录表、2024年8月6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的诊疗记录、收费记录(300元),用于证实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2024年8月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询问人与库尔勒市万齿康口腔门诊部关系;
3、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4〕1-xx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个性裁量基准:“违法经营时间:不满1个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整(叁佰元整);
2.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0xxxxxxxx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