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4〕1-xx号
当事人名称:黑龙江钱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XXXXXXH1P72
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鼎源名座X号楼X单元X层XX室
我局根据《2024年自治州生态环境系统第三轮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方案》的工作要求,于2024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机制砂加工项目破碎生产线未采取精细化管理或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5日通过“无人机”拍摄的图像、2024年7月15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生产经理杨金龙于2024年7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询问人与黑龙江钱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系;
3、你单位生产经理杨金龙于2024年7月15日提供的《新疆和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和静县查岗诺尔铁矿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废石(治理恢复多余废石)出让合同》(〔2022〕04号)和《工程生产合同(碎石加工及洗砂)》(合同编号:LJXGJ-XX-XX-XX-XXXXX-2022-0174),用于证实你单位为项目施工主体。
4、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4〕1-XX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听证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机制砂加工项目破碎生产线生产过程中未采取精细化管理或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0700元整(捌万零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XXXXXXXX0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