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4〕1-xx号
当事人名称:巴州志远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新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xxxxxx8228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开发区纪元路2号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以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通过“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管理传输平台”调取视频,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4月7日在重型汽柴混检线对车牌号码为新M3xxx9,型号为宇通牌ZK6908HNA9的天然气汽车(39座客车)进行检测时,工作人员未规范安装发动机转速计(振动信号采集线探头,出厂编号为:VMT19xxxx67),随后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发现该车辆测试过程数据转速出现异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在检验过程不符合规范的情况下,你单位依然出具了合格报告《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52801122404xxxxxxx97321)。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7月2日通过“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管理传输平台”调取的视频、2024年7月3日对你单位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网络维护员鲁婷婷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4年7月5日对你单位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网络维护员鲁婷婷、引车员/底盘检验员肖要林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授权签字人、总经理万祖翔于2024年7月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新红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网络维护员鲁婷婷于2024年7月3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引车员/底盘检验员肖要林于2024年7月3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人员是你单位职工,且取得你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你单位授权签字人、总经理万祖翔于2024年7月3日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31xxxx0057),用于证实你单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5、你单位2024年7月3日提供的聘任书,用于证实被调查询问人员肖要林具有开展机动车检测工作能力,鲁婷婷具有检测报告授权签字的权利;
6、你单位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网络维护员鲁婷婷于2024年7月3日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52801122404xxxxxxx97321),用于证实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7、你单位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网络维护员鲁婷婷于2024年7月3日提供的对车牌号码为新M3xxx9,型号为宇通牌ZK6908HNA9的天然气汽车(39座客车)的检测发票(发票号码:2465200xxxxxxxx03943),总金额1760元,包括新M3xxx9、新M7xxx8等共计8辆车的检测费用(平均每辆车的费用为220元,其中环检收费为80元,安检收费为140元),用于证明上述车辆在你单位进行了机动车尾气检测;
8、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7月2日在“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管理传输平台”上对巴州志远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监控视频巡视中,发现的车牌号为新M3xxx9车辆检测过程中安装发动机转速探头的截屏照片(转速计探头安装在车辆厢体)和于2024年7月3日到你单位现场调取的该车辆检测过程数据截屏照片(显示该车辆转速异常),用于证实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9、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4〕1-xx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我局对你单位递交的陈述申辩开展了案件审查会议讨论,你单位陈诉申辩理由如下:“一是我单位深刻认识到日常工作的严重不足,及时召开全体员工会议,加强员工的业务能力操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考核。及时召回新M3xxx9天然气汽车重新按规范检测,按贵局整改要求我单位于2024年7月9日将整改材料上报贵局。二是我单位在经历几年疫情的封控和静默及汽车检测行业的不景气,每月尾气检测车辆不到200辆,企业经营困难负债亏损严重,为保证在职员工的生存环境及利益而维持经营,我单位贷款按时发放不拖欠员工工资及职工社保,保障员工的利益。请贵局鉴于我单位现状能让企业维持生存经营,保障现有员工的生存环境,贵局能鉴于我单位是初次违反相关检测规范,我单位能深刻认识到管理存在的不足并及时纠错,恳请贵局能给予减免处罚!”,且当事人提供了该单位法人及经理的贷款情况、该单位2024年1-6月份的车辆检测记录和2024年二季度会计报表。
经我局集体案件审查会议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诉申辩意见,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具有立功表现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
(四)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适用减轻情形的,应当采取审慎的原则,依据充分并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的规定。巴州志远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符合第九条的(一)、(三),依据金额下浮比例,符合一条占比4%(第六条为兜底条款),因此决定处罚金额下浮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个性裁量基准:“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 “车辆、机械数量:不足2辆”;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整(捌拾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111520元整(壹拾壹万壹仟伍佰贰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xxxxxxxx0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 8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