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4〕1-xx号
当事人名称:和硕县世通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炫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xxxxxxxx3820
地址:新疆巴州和硕县乌什塔拉乡洪通加气站对面
我局于2024年0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装卸废石料和沙土过程中未采取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3月28日对你单位总经理陈学兵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调查照片、影像资料和2024年03月28日对你单位总经理陈学兵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2024年03月28日对你单位总经理陈学兵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炫名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总经理陈学兵于2024年03月28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现场勘察人员是你单位职工,且取得该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你单位总经理陈学兵于2024年03月28日提供的《关于和硕县世通商砼有限公司沙石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硕环评价函[2020]x号),用于证实环评执行情况;
5、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4〕1-x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未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在装卸废石料和沙土过程中未采取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4800元整(壹万肆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00xxxxxxxx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