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24〕1-x号
和静县金丰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xxxxxxxx434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廷海
身份证号码:652826xxxxxxxx2334
地址:新疆巴州和静县协比乃尔布呼乡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6条塑料滴灌带生产线和新建1条塑料造粒生产线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6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和2024年3月7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崔廷海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崔廷海2024年3月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崔廷海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崔廷海2024年3月6日提供的《关于〈和静县金丰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滴灌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巴环评价函〔2014〕xxx号)、《关于和静县金丰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废旧地膜回收及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巴环评价函〔2023〕xxx号)用于证实你单位《和静县金丰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滴灌带建设项目》及《和静县金丰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废旧地膜回收及利用项目》环评执行情况;
4.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崔廷海2024年3月6日提供的《和静县金丰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滴灌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用于证实你单位《和静县金丰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滴灌带建设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5.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4〕1-xx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听证权利和期限,你单位于2024年4月7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但并未要求举行听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
1、你单位滴灌带生产线原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登记回执,但因2023年新建一条造粒生产线,需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所以将原来的排污许可登记回执注销,不存在主观恶意不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2、你单位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生产;
3、你单位属于微小企业,经营困难,经济能力有限,申请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经研究,你单位截至目前仍未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且你单位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非首次发现,所以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能作为减轻减免处罚的依据,不予采纳。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6条塑料滴灌带生产线和新建1条塑料造粒生产线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元整(212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00xxxxxxxx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