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2024〕1-xx号
库尔勒旭恒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志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xxxxxxxxEF2K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塔什店镇塔什店北路1栋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南侧砂石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档,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1日对库尔勒旭恒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2024年4月16日对你单位员工冯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员工冯峰于2024年4月1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胡志勇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 你单位员工冯峰于2024年4月16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现场勘察人员是你单位职工,且取得你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4〕1-xx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递交了《陈述申辩书》,以“已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粉尘环境污染程度轻微,小微企业经营困难”为由,请求酌情考虑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经我局集体审议研究决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三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的;”规定,采纳你单的陈述申辩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320元整(壹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00xxxxxxxx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