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24〕1-x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京投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洪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xxxxxxxxP34T
身份证号码:110105xxxxxxxx3816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塔什店镇矿山路15号(青松水泥厂宿舍楼左侧)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部分煤炭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9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2024年4月9日对你单位生产经理聂金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 你单位生产经理聂金平于2024年4月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洪彤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 你单位生产经理聂金平于2024年4月9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现场勘察人员是你单位职工,且取得你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4〕1-xx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听证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于2024年4月23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你单位主观意识上不存在对环境漠视的态度。2.你单位检查当日处于停工停产状态。3.你单位生产经营区域经常出现大风天气,无法及时采取覆盖措施。
经我局案审议会议研究决定,你单位厂区部分煤炭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并长期存在,不符合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条件,故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中“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 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厂区部分煤炭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6900元整(叁万陆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00xxxxxxxx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