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24〕1-x号
新疆禾元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9xxxxxxUN82
法定代表人:许哲伦
地址:新疆巴州博湖县光华路和幸福路交汇处x号商住楼一层xx-x号商铺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运维的巴州博湖县河西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运营的巴州博湖县河西污水处理厂于2023年12月7日至8日污水总排口总磷数据超标14小时,你单位发现污水处理设备故障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总磷数据超过排放标准,未及时报告博斯腾湖科学研究所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博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你单位于2024年1月24日签订的《博湖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博湖县河西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有效期限为2023年12月1日-2026年11月30日,你单位负责博湖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巴州博湖县河西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保证污水厂运行正常,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用于证实自2023年12月1日起你单位负责博湖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巴州博湖县河西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营管理,保证污水厂运行正常,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博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你单位于2024年1月24日签订的《博湖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博湖县河西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委托运营期内,博湖县正通供排水有限公司派遣至博湖县河西污水处理厂的15名员工保持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派遣人员工资、社保、医保等由你单位在运营费支付,用于证实朱党兴属于你单位员工的事实;
3.你单位员工朱党兴提供的工资表及情况说明,用于证实朱党兴工资、社保、医保等由你单位支付,朱党兴属于你单位的员工;
4.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运营的巴州博湖县河西污水处理厂的非现场检查记录表及2024年3月25日对你单位员工朱党兴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发现污水处理设备故障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总磷数据超过排放标准,未及时报告博斯腾湖科学研究所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的违法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调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平台、巴州生态环境局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在线自动监控数据,用于证实你单位运营的巴州博湖县河西污水处理厂于2023年12月7日至8日污水总排口总磷数据超标14小时的违法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博斯腾湖科学研究所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巴州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异常情况报告签收表》,你单位运营的巴州博湖县河西污水处理厂于2024年1月9日上报了2023年12月7日11时至14时的在线数据异常报告,超标原因为磁混凝1号搅拌器故障,导致总磷超标,异常报告上报不及时。19时至次日4时总磷数据超标10小时无相应的异常报告,用于证实你单位发现污水处理设备故障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总磷数据超过排放标准,未及时报告博斯腾湖科学研究所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的违法事实;
7.你单位员工朱党兴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8.你单位员工朱党兴提供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朱党兴已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配合巴州生态环境局的调查,用于证实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9.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4〕x-xx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5日内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29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4〕x-xx号)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运营的巴州博湖县河西污水处理厂于2023年12月7日至8日污水总排口总磷数据超标14小时,你单位发现污水处理设备故障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总磷数据超过排放标准,未及时报告巴州生态环境局污染在线源监控中心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00xxxxxxxx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