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24〕1-x号
轮台县荣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xxxxxxxx4X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纪荣社
身份证号:652302xxxxxxxx007X
地址:新疆巴州轮台县红桥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4年2月1日通过“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管理传输平台”以调取视频的方式对你单位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1月29日在轻型汽柴混检线对双排气管小型汽油车(车牌号为新MDxxxx)检测时,现场检测人员仅对单侧排气管进行尾气检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排放检验,并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1日通过“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管理传输平台”以调取视频的方式对轮台县荣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非现场检查记录表、2024年2月2日对你单位检测室主任胡晓华和2024年2月4日对你单位授权签字人阿孜古丽·哈德尔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检测室主任胡晓华于2024年2月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纪荣社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检测室主任胡晓华和授权签字人阿孜古丽·哈德尔于2024年2月4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2024年2月2日提供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2月4日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人员是你单位职工,且取得你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你单位检测室主任胡晓华于2024年2月2日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331xxxxx068),用于证实该单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5、你单位检测室主任胡晓华和授权签字人阿孜古丽·哈德尔于2024年2月4日提供授权任命书和检验人员能力确认表(编号:HSRD/ZLJL86/2023),用于证实被调查询问人员具有开展机动车检测工作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的权利;
6、你单位授权签字人阿孜古丽·哈德尔于2024年2月4日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5282204240xxxxxxxx43291),用于证实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7、你单位授权签字人阿孜古丽·哈德尔于2024年2月4日提供的对双排气管小型汽油车(车牌号为新MDxxxx)电子发票(发票编号:24652000xxxxxxxx4888),用于证书上述车辆在你单位进行了机动车尾气检测;
8、监控视频截取的照片影像资料和通话录音,用于证实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9、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4〕1-x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于2024年3月14日向我局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但未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2、因机动车审验改革,市场不景气,导致本公司连年亏损,资金出现了严重的短缺无法全额支付员工工资;3、初次违法,望给予从轻处理。
经我局案件审议会议研究决定,你单位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并考虑企业实际,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给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4〕1-x号)拟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元整)下浮25%的从轻处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于2024年1月29日在轻型汽柴混检线对双排气管小型汽油车(车牌号为新MDxxxx)检测时,现场检测人员仅对单侧排气管进行尾气检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排放检验,并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10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仟元整(102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00xxxxxxxx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