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1日-2025年4月7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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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听证权利告知 | 公众反馈意见和联系方式 |
1 | 新疆天石新材料有限公司特种砂浆腻子生产线项目 | 库尔勒市 | 新疆天石新材料有限公司 | 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占地面积,合理规划临时占地,优化项目施工方案,落实防沙治沙措施,尽量减少对原地貌的扰动,避免项目建设对周围土壤、植被产生不良影响。严格施工管理,落实各项粉尘、噪声、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各项废弃物,并对临时占地进行地貌恢复,减少水土流失。 (二)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2条特种砂浆生产线物料混料废气与包装粉尘废气均经集气罩(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5%)收集后,分别引至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9%)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后,分别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生产车间采取全封闭结构,生产线各类原料通过密闭管道输送至相应筒仓,原料筒仓顶部设置除尘器,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全部用于施工现场喷洒道路,不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下水管网,最终排入和硕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强化固体废物管理。严格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施工期建筑垃圾能利用的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拉至住建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处置。运营期除尘系统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废润滑油、含油棉纱手套、废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有关要求,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就近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环境管理计划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运营期各项环境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并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全流程规范危废收集、贮存及转移工作;加强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加强设备日常检修维护;建立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编制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八、巴州生态环境局和硕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九、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涉及本项目,应及时调整建设方案,严格执行新的管控要求。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巴州生态环境局和硕县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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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疆和静县阿日斯金矿普查项目 | 和静县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区域地质调查中心 | (一)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项管理要求。合理设计实施方案,在作业区范围内进行勘探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勘探范围,在探矿有效期内进行勘查。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勘探过程中,最大限度减小探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控制施工占地面积、规定行车路线、限制人为活动范围,不得随意开辟便道。探矿结束后,及时拆除各类建筑物并妥善处置废弃物,确保探矿活动区生态环境不受显著人为干扰。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勘探期环境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工程占地和施工场地,严格限制施工机械和人员的活动范围,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柴油发电机废气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式(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修改单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相关要求;钻探、槽探挖掘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必须洒水抑尘;开挖土石方集中堆放并加盖苫布防止扬尘;运输车辆加强管理、控制车速、加盖篷布、路面洒水抑尘,柴油发电机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厂界四周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钻井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植被绿化。 (五)严格控制噪声和振动影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并进行合理布局,对各类设备噪声源采取减振、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处理。槽探、钻探开挖产生土石方及剥离表土勘探结束后统一回填处理;更换的钻井岩心统一收集,交至单位岩心库统一保管;钻井泥浆经干化处理后就地填埋,钻屑用于回填钻孔;废机油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有关要求,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环境管理计划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沉淀池底泥定期清掏,用于周边植被施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和静县,纳入当地环卫清运系统。规范设置环保识别标志,切实做好各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探矿结束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恢复治理设计要求,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探明储量后,需转开采的,须进行铜多金属矿采选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严禁以探代采,边探边采。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核。 五、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巴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不定期抽查。 六、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颁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范涉及本项目,应及时调整建设方案,严格执行新的管控要求。该项目探矿结束转入开采前必须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巴州生态环境局和静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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