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废旧放射源回收登记表全州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放射性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面向社会开展废旧放射源协助收缴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缴范围
(一)各相关单位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或关停、破产等原因,已确定不再使用、超过年限未及时完成送贮的废旧放射源。
(二)单位、个人发现的废弃无主放射源。
二、相关要求
(一)全州各相关单位应立即对本单位废旧放射源进行全面清查,符合上述收缴范围的及时填写《废旧放射源回收登记表》(详见附件)并与我局联系,审核后协助收缴,在收缴前,应确保放射源安全存放、落实专人负责,防止废旧放射源丢失、被盗、误照射等事故发生。
(二)相关部门在开展废旧放射源收缴过程中,需开展检查、监测等工作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三)全州放射源使用单位需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放射源开展安全检查和监测、做好放射源安全使用和收贮全过程管理。
(四)相关单位或个人若发现非法持有、使用放射源或藏匿废旧放射源等情况,欢迎积极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
三、法律责任
针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按要求及时送贮放射源或造成放射源丢失、被盗、泄露等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协助收缴废旧放射源信息收集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0日,特此公告。
附件:废旧放射源回收登记表
巴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
(联系人:刘启宏 联系电话:2255175 2282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