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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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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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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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水生态环境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入湖排污口的许可。 |
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入湖排污口的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通过,2019年4月2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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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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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
负责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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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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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自然生态保护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以及销售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X射线装置、中子发生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和延续。 |
负责本行政区域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以及销售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X射线装置、中子发生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和延续。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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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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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2019年3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审批。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通过,2019年4月2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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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排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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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权限内排污许可。 |
负责权限内排污许可。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通过,2019年4月2日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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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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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自治区确定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审批的建设项目。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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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备案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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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备案制度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备案制度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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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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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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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违反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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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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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产生、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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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产生、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产生、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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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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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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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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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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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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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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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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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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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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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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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违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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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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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转让淘汰设备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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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转让淘汰设备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转让淘汰设备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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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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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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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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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7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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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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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7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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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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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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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违反地下水保护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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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地下水保护规定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地下水保护规定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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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违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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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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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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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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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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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订)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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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违法向大气排放气体、粉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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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法向大气排放气体、粉尘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法向大气排放气体、粉尘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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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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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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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不按规定监测、不保存监测记录或者不按规定报告监测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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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
负责本行政区域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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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违反规定提供他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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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违反规定提供他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违反规定提供他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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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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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31 |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32 |
对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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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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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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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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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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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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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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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利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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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利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利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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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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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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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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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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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露天煤矿未合理制定开采方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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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4年7月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露天煤矿未合理制定开采方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露天煤矿未合理制定开采方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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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管理制度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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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管理制度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管理制度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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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规模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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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规模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规模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43 |
对无配额许可证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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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无配额许可证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无配额许可证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44 |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45 |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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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处理。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处理。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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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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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47 |
对机动车违反强制检验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机动车违反强制检验规定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机动车违反强制检验规定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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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违反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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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698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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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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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5月通过,2018年6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单位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单位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50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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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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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正常使用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限期内未完成回收治理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正常使用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限期内未完成回收治理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正常使用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限期内未完成回收治理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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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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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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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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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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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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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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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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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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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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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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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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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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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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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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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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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60 |
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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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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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7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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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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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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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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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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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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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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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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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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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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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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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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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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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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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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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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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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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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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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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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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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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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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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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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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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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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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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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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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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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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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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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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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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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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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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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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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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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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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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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涉及放射性物质的单位拒绝现场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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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涉及放射性物质的单位拒绝现场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涉及放射性物质的单位拒绝现场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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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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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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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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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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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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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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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超标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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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超标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超标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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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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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87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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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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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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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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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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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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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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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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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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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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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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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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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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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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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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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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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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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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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核技术利用和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单位违反“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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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和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单位违反“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和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单位违反“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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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核技术利用和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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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和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造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和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造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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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擅自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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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11年12月20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擅自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擅自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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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废水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废水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废水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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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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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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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伪造、变造、转让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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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伪造、变造、转让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伪造、变造、转让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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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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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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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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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未按规定将废旧放射源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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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将废旧放射源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将废旧放射源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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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或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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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或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或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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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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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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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未按规定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或未按规定处理、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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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或未按规定处理、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或未按规定处理、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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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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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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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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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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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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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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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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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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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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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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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放射性物品收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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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放射性物品收贮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放射性物品收贮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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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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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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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未经批准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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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经批准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经批准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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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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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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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未建造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尾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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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建造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尾矿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建造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尾矿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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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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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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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未建造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尾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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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建造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尾矿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建造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尾矿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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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或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或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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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或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或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或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或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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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对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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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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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造成水、大气污染事故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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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造成水、大气污染事故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造成水、大气污染事故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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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运输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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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运输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运输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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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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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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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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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改)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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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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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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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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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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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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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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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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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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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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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1月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于2018年1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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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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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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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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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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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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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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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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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4月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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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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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提请政府进行关闭。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提请政府进行关闭。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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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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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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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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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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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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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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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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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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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拒不接受消耗臭氧层物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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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令698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拒不接受消耗臭氧层物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拒不接受消耗臭氧层物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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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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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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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44 |
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45 |
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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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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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拒不接受噪声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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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21年12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拒不接受噪声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拒不接受噪声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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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拒绝、阻挠固体废物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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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拒绝、阻挠固体废物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拒绝、阻挠固体废物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48 |
对阻碍、拒绝对医疗废物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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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03年6月4日通过,2010年12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阻碍、拒绝对医疗废物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阻碍、拒绝对医疗废物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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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电子废物相关单位拒绝现场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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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电子废物相关单位拒绝现场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电子废物相关单位拒绝现场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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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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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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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及选煤厂以及违反煤矸石综合利用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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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2014年12月修订,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及选煤厂以及违反煤矸石综合利用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
负责本行政区域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及选煤厂以及违反煤矸石综合利用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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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在堆煤场以外堆放煤炭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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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4年7月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在堆煤场以外堆放煤炭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在堆煤场以外堆放煤炭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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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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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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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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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令第19号,2013年1月修订,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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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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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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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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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规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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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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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2007年12月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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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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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2007年12月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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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5月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61 |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5月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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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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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5月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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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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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5月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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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进行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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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5月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进行处置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进行处置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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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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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1月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12月修改)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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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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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1月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12月修改)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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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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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03年6月4日通过,2010年12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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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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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03年6月4日通过,2010年12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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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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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03年6月4日通过,2010年12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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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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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03年6月4日通过,2010年12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71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 |
|
行政处罚 |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03年6月4日通过,2010年12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72 |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或违法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03年6月4日通过,2010年12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或违法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或违法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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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08年8月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修改)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74 |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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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08年8月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修改)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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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
176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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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08年8月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修改)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市级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市级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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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08年8月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修改)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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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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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03年6月4日通过,2010年12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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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的 |
|
行政处罚 |
【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的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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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对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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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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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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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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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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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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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2月通过,2011年3月5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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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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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2019年8月第四次修改,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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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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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2009年9月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拒不接受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拒不接受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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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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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8月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第二次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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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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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7年12月第二次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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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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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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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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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1月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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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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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1月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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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不正常运行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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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不正常运行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不正常运行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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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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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 |
依据环境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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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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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
依据环境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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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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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依据环境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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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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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 |
依据环境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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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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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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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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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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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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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规章】《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8修正,国务院令698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强制。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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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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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的行政强制。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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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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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规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03年6月4日通过,2010年12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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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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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2月通过,2011年3月5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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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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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8月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第二次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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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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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8月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第二次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行政强制。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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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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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规章】《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1月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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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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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规章】《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1月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核技术利用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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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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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强制。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强制。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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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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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规章】《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水生态环境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预审。 |
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
直接实施责任: |
【规章】《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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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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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州支队及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行为的监督检查。 |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开展规范性和编制质量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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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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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局各职能科室、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县市分局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适度。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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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对投诉和举报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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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实施奖励的举报件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审批、奖励告知和奖金发放工作。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实施奖励的举报件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审批、奖励告知和奖金发放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20年12月)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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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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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
负责本行政区域依法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018年8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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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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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自然生态保护科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州、市(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备案。 |
负责本行政区域跨州、市(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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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等活动的污染防治方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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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通过) |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
土壤生态环境科 |
地州市级 |
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等活动的污染防治方案备案。 |
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等活动的污染防治方案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018年8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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