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奖励实施细则》的依据和原因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新环规〔2023〕2号),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实际,起草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巴州生态环境局、巴州财政局2021年4月14日联合印发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巴环发〔2021 〕7号)作废。
二、起草《奖励实施细则》的过程
征求了州财政局、州信访局、州公安局等部门和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局法律顾问专业法律意见,最终完成《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起草。
三、起草《奖励实施细则》内容说明
《奖励实施细则》共20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提出了起草细则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明确了组织实施单位和奖励经费提供单位责任。
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了奖励范围和条件、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渠道、不予奖励范围等情况。
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奖励标准、举报奖励审批程序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至十六条,规定了监督管理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至二十条,要求各县(市)分局按照本细则执行;对实名举报情况做了详细说明;明确了施行日期、最终解释权。
巴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