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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追责情形 | |
项目 | 子项 | |||||||||||||
1 | 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 【规章】《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9日修订)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向申请人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巴州国土资源局 | 1.受理责任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办理划定矿区范围、采矿登记、延续、转让、变更、注销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号)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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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认定 | 【规章】《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1999年4月19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98号) 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向申请人公开 | 181 | 无 | 保留 | 巴州国土资源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矿权所在地相关人员会审,形成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局领导签发备案文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省、市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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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测绘管理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巴州国土资源局 |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号) 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八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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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土地利用科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取消 | 巴州国土资源局 | 1.受理责任: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监管责任:用地单位是否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按约定的时间缴纳土地价款及开工、竣工,并定期对土地进行动态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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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土地利用科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取消 | 巴州国土资源局 | 1.受理责任: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监管责任:用地单位是否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按约定的时间缴纳土地价款及开工、竣工,并定期对土地进行动态巡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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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国土资源局 | ||||||||||||||
2018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