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 | 抽查主体 | 政策法律依据 | 监管抽查内容 | 被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1 | 律师服务监管 | 司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第七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备案情况、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 1.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情况; 2.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3.业务开展情况; 4.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5.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 6.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律师事务所、律师 | 现场检查详书面检查 |
2 | 公证服务监管 | 司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4.《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 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2.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3.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 4.公证质量的监督情况; 5.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公证机构、公证员 | 现场检查详书面检查 |
3 | 司法鉴定服务监管 | 司法局 |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3.《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2014】49号)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4.《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司规【2021】1号)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数量、仪器设备、标准物质等法定登记条件和要求的保持情况; 4.司法鉴定人遵守鉴定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 5.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内部讨论和复核、印章及证书、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 现场检查详书面检查 |
4 | 仲裁服务监管 | 司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3.《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第三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的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6号):(一)严格规范仲裁委员会设立和换届有关工作。仲裁委员会换届要经组建的市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政府复核,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加强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严格依法办理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换届复核和变更备案工作,并报司法部备案。 5.《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6]55号)(三)进一步加强仲裁机构监督管理,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规定,,及时了解掌握仲裁机构有关情况,监督仲裁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检查仲裁机构超越仲裁执业范围、违法变更登记事项、违规跨地城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依法纠正。 | 1.仲裁机构法定登记的条件和要求的保持情况; 2.仲裁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3.仲裁机构超越仲裁执业范围、违法变更登记事项、违规跨地城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等情况。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5 | 基层法律服务监管 | 司法局 | 1.《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读物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情况; 2.基层法律服务所档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者落实业务范围、诉讼代理执业区域、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现场检查详书面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