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律师协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六章 会长办公会
第七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八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九章 经 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律师协会(简称巴州律师协会)是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简称巴州)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组成并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依法实施行业管理的律师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 巴州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和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疆工作总目标以及自治区党委系列决策部署,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服务全体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疆、依法治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巴州律师协会中文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律师协会,简称:巴州律师协会;
英文名称:Lawyers Association of Bayingol MongolianAutonomous Prefecture.
巴州律师协会依法接受自治州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巴州律师协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对各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七)制订律师培训计划,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巴州律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批准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巴州律师,为巴州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巴州律师执业机构(包括个人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巴州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积极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九)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巴州律师协会会员应当在本会办理登记手续。
会员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按照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为了两结合管理的需要,巴州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指派代表。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理事会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或上级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
律师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五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本会的行政主管机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可以被选举为本会理事。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经会长办公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章 会长办公会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办公会可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本会设会长1人和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会员中选举产生。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七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决定聘任。
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除应由会长办公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第八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依据协会惩戒规则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三十一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对截留、拖欠律师协会会费的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本律师协会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缴纳标准、方式按新疆律师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经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州律师代表大会修改。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三)其它应当修改的事项。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由巴州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大会通过后施行,报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巴州司法局、巴州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