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许决〔2022〕100号 关于准予李雪婷等21人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雪婷等21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李雪婷等21人律师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
四、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13人)
8. 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 李雪君
9. 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 何湘艳
10. 新疆恒秉律师事务所 王 波
11. 新疆同袍律师事务所 苏英莹
12. 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 徐 洋
13. 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 代 容
14. 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熊 鑫
15. 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张晓雅
16. 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韦 民
17. 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黄 娟
18. 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 排则莱提·哈力克
19. 新疆米赞律师事务所 热合曼·阿不都热音木
20. 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 宝彩虹
以上准予律师执业人员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