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确保春节期间我县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含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例如:微信群、微信朋友圈、抖音等自媒体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寄递物流运输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仙女棒、手持电光花、生日烟火、舞台喷泉冷烟花、庆典彩烟等“冷烟花”属于烟花爆竹,无论是在生产、经营还是储存、运输过程,都要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管理的各项规定,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工作时也必须取得相应的烟花爆竹安全许可。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到合法许可的销售网点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实名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四、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燃放后应仔细检查,发现余火残片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清理。
(六)个人不得燃放A级、B级及C级组合式烟花爆竹产品。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如发现违法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积极向公安部门提供违法线索,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和保护。
尉犁县公安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