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活动出现明显反弹,推广引流、买卖租借“两卡”、架设话务窝点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快速翻新,大量低龄(16至23岁)用户因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为进一步构建反诈防火墙,最大限度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群众的财产安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教育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新疆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决定对低龄用户办理电话卡入网采取校验、警示的临时性保护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身份证年龄在16至23岁之间的用户,均定义为低龄用户。如业务办理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1999年8月2日至2007年7月31日之间的用户均适用于该通告。
二、低龄用户在办理电话卡前,须如实填写《低龄用户办理号卡申请单》中的“电话卡数量信用承诺”,若未如实填报,一经查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工信部联网安函【2021】133号)进行关停并记入通信行业黑名单。
三、低龄用户本人身份证名下已有 1 张以上(包含 1 张)电话卡的,如要继续办理电话卡新入网业务,则须持有加盖学校院系或公安派出所公章的《低龄用户办理号卡申请单》后方可进行办理。
四、公安机关统一负责用户投诉受理、涉卡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等事项,全国统一受理电话为 96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售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配合开展此次临时性保护措施,并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违法犯罪线索。
特此通告。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教育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新疆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中国广电新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