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新疆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68号)文件精神,本着能放则放、应落尽落的原则,全面放宽我州城镇落户的限制,落实“四个零门槛”落户,深化户籍制度“放管服”改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四个零门槛”落户政策
(一)各类人才落户零门槛。凡来我州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我州引进或到我州工作的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不受社保、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在就业或居住地城镇落户。
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证或大中专毕业证;
3.申请人和随迁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关系证明,需出租房落户的,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主身份证明、房主同意落户声明书,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4.申请在就业地、居住地集体户或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供录用(聘用)文件、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和单位同意落户声明书。
(二)投资经商落户零门槛。在我州投资经商、兴办企业的,不受投资和纳税金额等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企业所在地县市城镇落户。
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民营企业法人执照;
3.纳税证明;
4.申请人和随迁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关系证明,要在出租房落户的,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主身份证明、房主同意落户声明书,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三)购房租房落户零门槛。公民购买成套商品房和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二手房,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不受房屋面积、居住时间限制,均可按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落户。
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居住房屋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不动产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
3.出租房落户的,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主身份证明、房主同意落户声明书,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4.落户人和随迁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关系证明材料。
(四)流动人口落户零门槛。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有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住城镇居民有合法产权的私有住房),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居住地落户。
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落户申请;
2.申请人和随迁人员居住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5.出租房落户的,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主身份证明、房主同意落户声明书,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二、落户政策的适用范围:
1、我州城镇落户区域为县级市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城区建制镇、开发区。
2、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证的成套商品房、自建房、已经依法办理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的二手房、公民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合法租住的公租房、廉租房、直管公房、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租住的单位公有住房。
3、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工业)、三(服务业)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