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零门槛”落户含义
全面取消在城区、城镇落户的“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基本迁入条件限制,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不附加任何条件,真正实现按户口迁入途径分类登记备案“零门槛”,形成公民在城区、城镇落户的“有意就迁入,户口随人走”自由流动新格局。
1.全面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取消社保缴交年限、居住年限限制,只要本人在城镇实际居住、就学、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即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迁移落户。在当地暂时没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亲友家中、租赁房屋处或单位集体户口(含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2.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有意迁往城镇落户,但在当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没有亲友投靠、就业单位无集体户口(含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人员,可以在派出所社区公共户登记户口。
二、“零门槛”落户办理流程
1.巴州以外户籍人员。州外户籍人员申请迁入驻巴州城镇区域的,持根据迁入类型所需的材料,在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准迁手续。
2.巴州以内户籍人员。州内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州内城镇区域的,持根据迁入类型所需的材料,在拟落户地派出所“一站式”当场办理迁入手续,无需再前往迁出地派出所。
三、不同落户类型所需材料
1.购房落户。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
2.投靠近亲属落户。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被申请人的同意落户声明书。4、可证明双方关系的有关材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租房落户。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房屋所有权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产证和同意入户声明;4、房屋租赁合同。
4.单位集体户落户。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5.社区公共户口落户。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