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新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全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明确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的具体认定标准。该办法将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设置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主要适用于全疆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高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办法》提出,校内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教育教学、教研科研、专业实践三个方面的具体条件。以申报高级“双师型”教师为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至少满足“近五年有六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企业(或社会)实践工作经历”“主持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等8项具体条件中的3项。对于申报“双师型”教师的校外兼职教师,除满足基本条件,须经学校正式聘任(聘期1年及以上),具备相关专业实践教学能力,实际承担专业课理论或实践教学,且年度教学考核和师德师风考核合格。《办法》于今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新教规〔2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