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记者从焉耆县人大常委会获悉,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焉耆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该条例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的出台实施,是焉耆县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迈向法治化进程中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在法治化道路上迈出了关键且坚实的一步。
该条例的制定,旨在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全县各族群众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解决精神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公民文明素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该条例的出台经历了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等过程,充分吸纳了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建议,确保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近年来,焉耆县委和县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公共文明建设和文明行为培育作为提升千年古城、商贸重镇、红酒之都、美食之乡、富硒之地美誉度,展现文明城市精神风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举措之一。但随着社会发展,一些较为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开始显现,急需治理。因此,以立法形式促进文明行为成为必然需求。该条例的施行,将为焉耆县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用法治刚性推动文明习惯养成,规范各类不文明行为,为实现“宜居宜业宜游宜学”的“四宜”品质城市提供法治支撑。
该条例的批准实施意义深远,将进一步完善焉耆县的法治体系,更好地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发展环境。后续,焉耆县人大常委会将围绕条例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确保广大干部和各族群众知晓条例内容,自觉遵守和履行文明行为,让文明之花在焉耆大地绚烂绽放。(记者 衡红丽 通讯员 王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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